| 四粒“腰痛宁”致使患者丧命 医疗纠纷终获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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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6:44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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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四粒“腰痛宁”,造成患者死亡,案经两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受害方近6万元。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的一起医疗纠纷案。 受害人闫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于2001年11月20日到阜南某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李某(无医师资格)在为闫某进行推拿理疗后,开了4盒“腰痛宁”胶囊。闫某于当晚按该药说明服用四粒后入睡。次日凌晨2时许,闫某全身汗如水洗,脸色发青、口吐白沫,后被送往 围绕闫某死亡原因,医院与闫某的亲属出现争议。该医院认为闫某猝死原因是原发性心脏病导致,而患者家属则认为是该医院李某开出“腰痛宁”后,未对该药的禁忌症作医嘱,导致闫某中毒死亡。后死者亲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闫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88371.70元。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不具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实施临床诊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医师法的规定,且对药物服用和注意事项不能提供医嘱记录。此外,闫某死亡后,该医院对其死亡的原因未作诊断,仅出据了《死亡鉴定证明书》。在死者的《诊断证明书》中,该医院判断闫某死亡的原因为“原发性心脏骤停可能”,致使受害方失去了要求对死者的死因进行诊断的机会,且导致无法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后果。鉴于该医院不能举证证明闫某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计59262元。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经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文/刘文武王刚):(来源:法制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