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钓鱼法”诱惑侦查“钓”毒贩钓出法律空白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02:45 新华网 | |
|
快报12月4日的《警方“钓”毒贩是诱导犯罪?》一文刊出后,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昨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钧和南京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们各自的观点。 南京市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认为,警方此举并非诱导犯罪,起诉张某贩毒并将其贩毒数量定为20克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问题专门召开过座谈会,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钧认为,学术界把警方类似的“钓鱼法”称作为诱惑侦查。这样的行为能否称作诱导犯罪,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要区别对待。具体到此案,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此前有相同的案底,近期又有贩毒行为,或他正处于犯罪过程中,那么警方用特殊手段“钓”其“出洞”,就完全可以认为是正常侦查。反之,则有诱导犯罪之嫌疑。(记者山风):(来源:现代快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