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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辞退固定工要一次性补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7:50 信息时报

  广州转发省有关规定 对单位原固定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新解释

  本报讯 (记者 李太燕) 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原固定工、合同工概念、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的计算问题等做了具体解释。

  据了解,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03年5月13日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表示,该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其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修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也就是说,以后合同期满,单位不与员工续约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除外。

  通知解读

  一、如何界定“原固定工”

  《决定》所指的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下简称原固定工)。

  二、何为“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

  在外单位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经县以上组织部门批准任命为本企业的负责人,且未领过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视为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

  三、原固定工“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原固定工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前的连续工龄与转为合同制后的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成建制调动或者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改变名称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已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除外。

  四、生活补助费如何计算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决定》规定的“所在市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所在地级以上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何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六、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关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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