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岁男童在幼儿园被抓伤 法院判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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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07:52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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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骞) 两岁大的皙皙在幼儿园被同学抓伤脸部,父母一怒之下将幼儿园告到了黄浦法院,提出2万元经济索赔。法院认为,幼儿园因未尽义务,导致幼童被伤,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后判定赔偿5千元。 今年7月,当皙皙的父亲照常到幼儿园接他时,心痛地发现皙皙的小脸抓痕累累,经了解,原来是和同班同学小俞在打闹时,被对方抓伤的。在院方的陪同下,皙皙被送到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面部抓伤感染。随后,皙皙的父母将幼儿园告到了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千元,继续治疗费1万元。 黄浦法院认为,皙皙在幼儿园被小俞抓伤,是因小俞的指甲过长造成的,幼儿园未及及时尽到检查义务,是有过错的。但因小俞的监护人也有过错,因此可减轻幼儿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认为,皙皙所受的身体损害后果轻微,幼儿园在事发后也积极处理了纠纷,因此不支持继续治疗费的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定为500元。此外幼儿园还要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共4千余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