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层以上建筑须修防空地下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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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08:01 三秦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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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永利)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10层以上新建建筑须修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决定》指出,修改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二)新建除以上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