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期羁押 责任人最高判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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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23 沈阳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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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强调,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三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办案人员的思想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甚至“有罪推定”的传统错误认识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和彻底消除。因此,通知明确指出,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通知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