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婚姻法》实施后 未婚证明到哪开?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4:10 海峡都市报 | |
|
本报讯昨日,陈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591-7095110倾诉了家人最近遭遇的尴尬:陈先生的表妹正在办理出国手续,公证处要求其提供未婚证明,但新《婚姻法》10月1日实施后,当地民政部门不提供该证明。该怎么办? 陈先生的表妹小菲(化名)户口在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在办理出国手续时,马尾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要求她出具未婚证明。于是她就到亭江镇民政办办理,但是却被告知民政办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民政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林珍瑞、马尾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均答复说,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手续。法律没有规定民政部门要出具未婚证明,再说,现在人口流动大,民政部门很难全面了解公民的婚姻状况,只能出具已婚证明。他们认为,如果有些民政部门擅自出具了未婚证明,是不对的,也是无效的。 民政部门不给开证明,那居委会、单位开的未婚证明能用吗?福州公证处一位姓唐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说,村委会、居委会、单位都不是婚姻登记的职能部门,他们开具的无效。据其介绍,近期这种现象不少,公证部门已经已经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了。 (本报记者 魏洪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