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施行新统计管理办法 弄虚作假最高可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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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2:35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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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如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仅要被处以罚款,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还将受到行政处分。昨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颁布施行。《决定》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 新《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如对统计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虚报瞒报数量占实际数量50%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记者/钟真)(来源:福建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