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方面逃避法定义务 浙江霸王合同依然霸气逼人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08:08 新华网 | |
|
所谓合同“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调查,目前一种“霸王条款”仍然明显地存在于房地产、房屋中介、电力、自来水、电信、旅游、保险、有线电视等行业。 “高低杠”条款:不平等条约 在一些合同条款中,经营者、消费者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严重不对等,形成“高低杠”现象。这种条款,也是“霸王条款”霸气逼人的表现之一。 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楼宇的屋面、外墙使用权约定归公司所有”。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马柏伟告诉笔者,根据房地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公司的规定,属于剥夺了买受人(全体买房的消费者)对楼宇屋面的所有权;温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或使用人住宅单元及阳台仅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写字楼、仓库、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业主(消费者)是房屋的所有人,业主有权决定房屋的使用,这条规定明显限制了消费者对房屋的处分权。 “毛玻璃”条款迷人眼 浙江某电视台在有线电视服务合同中规定:“公司维修承诺:一般故障24小时修复,大故障在48小时修复,特殊情况除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改条款,理由是未说清“什么是大故障,什么是特殊情况”。 “有的合同约定不透明,故意搞得含混不清,似是而非,表面上信誓旦旦,骨子里责任不明,无法追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对这种“毛玻璃”条款深恶痛绝。 根据合同法的要求,经营者应对合同中存在含有免责内容的格式条款履行提醒和说明义务,但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尽到这方面责任。郑宇民举例说,通信公司制订的格式条款专业性较强,有些含有行业术语,一般消费者无法理解。大多数通信合同只在签名栏中注明“消费者已充分注意和理解了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以这种方式履行提醒义务及说明义务是不够的。 他举例说,近日衢州市某通信公司向所有客户发了一则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客户,赠送给您的气象短信将到期,下月将收取每天0.1元的气象短信费,若你不需要,发短信到08921或致电1860取消”。当地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对短信内容提醒、说明义务不够,已责令该公司改正,将“若不需要”改为“若需要”,将不需要气象服务的消费者须提出申请改为需要服务的消费者提出申请。 “断尾巴”条款:抽身的伎俩 “有的经营者搞一些‘断尾巴’条款,在合同中设置了免责的‘尾巴’,一遇情况,断尾抽身,逃避责任。” 台州某装修公司在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中规定:“承揽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委托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消费者在欢天喜地的同时,却忘了另外一件事实:按照有关规定,装修装饰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台州这家公司巧妙地“截断”了一年的法定保修时间。 杭州某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规定,“如报名参加旅游的人数不足组团人数,旅行社可以不组团,退回乙方(旅游者)所交旅游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这条规定将原本应由旅行社承担不能组团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一旦组团不成功,“尾巴”截断后就可以转身而逃。 “断尾巴”条款的实质,是一些经营者不负责任的表现。郑宇民认为,商家出卖商品的时候要显示信用,不然会因短失长;买家在消费的时候也要睁大慧眼,不然会任人宰割。 合同:霸王恶行隐其中 买房子变成了“买官司”,买电器变成了“买受气”,花钱旅游变成了“花钱顶牛”……相信不少消费者经常遇到诸如此类的烦恼,上当受骗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遭遇到了合同“霸王条款”。 绍兴某通信公司在送手机套餐业务合同中规定“客户同意自赠送手机验收后,一切质量问题与公司无关”。言外之意是,通信公司免除了本应由手机提供商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法定保证责任。温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承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由于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免责内容;杭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擅自规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延期三个月交房”,借此来免除因延期交房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据浙江省工商局不完全统计,自去年10月1日《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先后受理1907家企业的各类格式条款备案3828份。审查发现,目前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房地产、房屋中介、电力、自来水、电信、旅游、保险、有线电视等八大类消费合同中,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各种“霸王条款”及其他不合理条款。(崔砺金马克强)(来源:人民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