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4:10 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制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全新服装服饰市场再掀抢铺狂潮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新浪二手市场重新开张
  精彩华纳铃声免费下载!还有精彩大奖哦!
  好消息-新东方新概念送教材! 学会哇啦哇啦说地道英语 考研&MBA冲刺早准备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search 摄像机 减肥 停电装备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你对她越温…柔…
她会爱你更狂野!
非常笑话
最最酷辣的笑话
每天都来爽一爽
图片
铃声
·[范玮琪] 那些花儿
·[和 弦] 同桌的你
·鸟啼铃语 蟋蟀铃声
铃声搜索



新浪商城推荐
致命诱惑
  • 情侣用品秋季大促销
  • 佛罗蒙男用性感香水
  • 佳能数码相机
  • EOS 10D专业相机
  • s50照相机
  • 市场最新动态
  • 免费注册上网经商
  • 千样数码精品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 更多精品特卖>>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每日2条,28元/月
    原色地带--普通图片铃声,5元包月随意下载随心换. 
    炫彩地带--彩图和弦铃声,10元包月下载,时尚又精彩
    热辣经典
    欢乐无限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农村将安全套,套在手指上示范……
    每日2条,30元/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3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