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从百姓利益出发——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热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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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1:41 三秦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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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撞了白撞”被否定 翻阅草案全文,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引起了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注意:机动车交通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拖车不再收取费用 在有关方面征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就“拖车”话题,立法者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基层的声音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注意。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构建监督体系 在审议中不断完成的法律草案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草案规定,交警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草案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 据新华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