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检验无需提供停车泊位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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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0:47 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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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供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记者吴坤)目前一些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无关的证明。这种做法有望被禁止。今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4次审议稿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6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的该草案3次审议稿规定:“登记后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检验时要求提供停车泊位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无关的证明的做法,应予禁止。 据此,新的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此外,根据公安部的意见,借鉴国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一种有效的奖惩做法,总结我国在一些城市的试点经验,草案增加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公安部门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