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项新策严管供热煤炭市场 煤堆不盖“被”最高罚五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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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9:56 沈阳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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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明驰今报讯针对沈阳市冬季供暖期煤炭市场出现的问题,为规范煤炭市场经营行为,防止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造成污染,沈阳市行政执法局出台了五项新管理条例,并在全市范围内对煤炭市场进行检查。对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将依据《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无照经营 没收非法所得 各煤炭经营企业在办公地点和储煤场必须悬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一个正本、两个副本),否则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凡在检查中,不能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则视为无证经营;行政执法局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冒用证书 取消经营资格 如发现转借、转让、伪造、出租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均为违法行为,将收回经营资格证书,取消其经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含量超标 取消经营资格 《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煤炭使用管制的通告”明确规定,任何煤炭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含硫量大于0.8%、含灰量大于24%的煤炭”。如发现经营超标煤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粉尘污染 最高罚款五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等,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对煤场未按规定苫盖煤堆、造成粉尘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最高将处以五万元罚款。 占道经营 最高可罚三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占道、流动经营煤炭均属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占道、流动经营煤炭的,将依法对占道的煤炭实施异地暂时保管;对流动售煤车辆进行暂扣;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 据了解,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沈阳市的煤炭经营企业和存放场地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大多数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都在东陵区、浑南新区及沈抚公路沿线、于洪区有关街、村;铁西区、大东区部分仓库、铁路专用线也有少量煤炭经营企业。近期,行政执法局将对全市的煤炭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