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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司法文书不应出现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等词语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4:4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3日电日前的法制日报刊登署名“程计山”的文章指出,为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及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文书中应尽量避免出现“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等词语。

  由于对犯罪分子的愤恨与憎恶,社会舆论在报道有关的案件时,经常使用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语言。现在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等)中出现感情色彩非常强烈但非法律术语的现象经常发生,“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等词语不仅频繁地出现在社
会舆论中,而且还经常出现在恶性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之中。

  文章指出,由于社会舆论与刑事诉讼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司法之中使用感情色彩非常强烈的词语并不符合符合司法工作者的职业规范。

  在法治社会之中,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行为规范的两个不同的范畴,其本身有着不同的运行、评判规则。对于道德的评判主要由社会舆论来完成,使得人们惧于社会舆论的谴责而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而刑法的评判是由司法人员根据既定的刑法规定对于罪犯进行刑事处罚,并且利用其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形成震慑作用,防止或者说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文章指出,司法人员做出公正的裁决需要的是针对个案理性地理解、执行法律的过程,而对于法律的理性阐述并不要求感情色彩有多么强烈,而是反应在司法文书中所具有的法律理性上,并且司法文书中所表现出来的理性使得社会对于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认知感,从而达到社会相对公正、维护司法机关在协调社会关系中的权威作用。

  文章认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制作司法文书时应当避免出现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而应当多使用法律语言及带有中性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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