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燃气管理办法明年起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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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08:41 东方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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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不文明要收“罚单” 燃气企业无理由停止供气,最高将罚4万元!记者昨日从湖南省政府获悉,从2004年1月1日起,省内燃气企业及用户均将按新的燃气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据悉,新办法不仅明确了省内各燃气企业应具备的法律责任,还对燃气用户文明使用燃气作出要求,燃气用户出现盗用管道燃气等违规行为的,将收到最高5000元的“罚单”。 对象:适用6类燃气活动 据悉,省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等6类燃气活动,均适用此次颁布的新办法。 省政府相关负责人同时指出,省内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在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规划: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从明年开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其中,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10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24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还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资质:销售网点应具4项条件 今后,省内燃气销售网点除必须由燃气企业设立外,还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此外,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还指出,各燃气销售网点的燃气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处罚:买卖双方各有其责 新办法不仅规范了燃气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燃气用户的用气责任。按照新规定,对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燃气主管部门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现以下3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则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这3种违规行为具体指: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此外,如果燃气用户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盗用管道燃气的;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倒灌瓶装燃气的;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如果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出现以下3类违规行为之一,该企业、网点经燃气部门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这3类违规行为指:出现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匡春林 实习生何永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