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观察:“卖身求学”引出的手段合规性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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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09: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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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企图当然为人所不齿,为达到某种目的不择手段同样受到人们的普遍谴责,千百年来概莫能外 《成都商报》从10月3日到5日连续报道了一出“卖身求学”闹剧从“惊曝”到平息的全过程:一名化名王军的大学生希望通过与富姐结婚,以换取攻读硕士学位的费用。在一片指责声中,一位“脱贫”打工妹和一位在德国做生意的女士先后表示,愿意无偿资助王军, 一个大学生希望自己能够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这种出发点是无可厚非的。问题不是出在目的层面,而是其想要达到目的的手段大大突破了人们可以忍耐的界限。人本身不可以用来交易,但是“卖身求学”作为手段就是赤裸裸地将自己作为商品,以换取物质利益,这种手段显然远远背离了规范的要求。 看待一个人的行为,总是可以将其分为目的本身和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受到肯定的行为,不仅要求目的可取,而且自然而然地要求手段合规。不良企图当然为人所不齿,为达到某种目的不择手段同样受到人们的普遍谴责。人们不会因为目的可取,而接受任何手段。 得以鼓励或应允的手段,应该是合规性的手段,也就是符合社会规范的手段。一个人缺钱,可以变卖家产,但他不能以贫穷为借口卖掉妻儿。当下能够产生约束效力的社会规范,有法律、道德、宗教、内部规章等多种形式。合规的手段,就是应该合乎以上种种规范的要求。因此,要做到手段的合规应该并不难,也就是为人处世的过程中随时拿法律、道德、规章等将自己量一量,不过线即合规。 那么,为什么又会有如此多的出格越轨之举,让人瞠目结舌乃至痛心疾首呢?别的不说,单说一个“卖”,如今可有什么东西还没有被卖吗?难找。有卖“吻”的,买一袋槟榔就送你一个“吻”;有卖“屁股”的,20元就可随意打;有卖“命”的,拿一把刀随便往身上砍;有卖“身”的,先是女生要卖为人妻,这次是男生要卖为人夫……这些举动表面上看都是为了摆脱贫困,可所用的手段如此与社会规范格格不入。 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人们对手段合规性认识的偏差。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于法律的尊崇与日俱增,这当然是好事。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人自然不自然地淡化了对其它社会规范的认识,似乎提及规范便是法律。“法不禁止即合法”,被误解成为“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事实上,法不禁止只意味着法律不会追究,并不意味着你就什么都可以做。 古人有云:“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卖身求学”所反映出的手段合规性失范,不能不说是一些人“法律一维”思维模式的不良后果。它再一次提醒我们,包括正义感、廉耻心等在内的道德的建构,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