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反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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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01:31 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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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来源: 南方都市报背 景缉拿贪官全球共结法网 据新华社消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1日在维也纳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该草案将正式提交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2月在墨西哥召开的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上签署。(详见本报10月3日02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对“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前的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其中很多内容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签署了此项公约。数字50亿元赃款流失海外 “捞一把就跑、跑出去就了”,是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的如意算盘。有关方面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不少于4000名已经逃到境外。贪官外逃境外,需要带走大量的金钱。有统计表明,我国在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带的赃款总额已超过50亿元。 多位专家3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出台将对国内的腐败分子产生巨大威慑作用。 “腐败犯罪资产的返还是公约草案重大的突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表示,公约草案规定,腐败犯罪资产应还给财产原来的合法所有者。这是作为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个好消息。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补救由于贪污犯罪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长期潜心于制度反腐研究的学者李永忠建议,充分利用这个有利契机,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反腐败特别行动”试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中央纪委特约研究员邵道生认为,虽然公约即将出台,但这绝不意味着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就可以松一口气了。“因为尽管有公约,贪官还会有幻想,还是会往外跑。归根结底,反腐败还得靠我们自身不断加大斗争力度。要抓住公约出台的契机,进一步创新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更新观念、完善措施,努力开创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直评国际反腐也须加强南北合作 正如安南秘书长所言:公约有助于打击全球的腐败行为,从而改善全球亿万人民的生活。然而,在欣喜之余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公约草案的拟定乃至不久的签署和生效,并不能直接成为众多外逃贪官的“大限”或“绞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虽然在共同打击跨国腐败犯罪问题上有着共同的意愿,但在合作的众多具体操作层面上“南北”仍然存在不少分歧,急需我们正视。 一些西方学者将跨国腐败的日益滋长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有意默许或预防不力,因而,他们对参与公约草案谈判的发展中国家持有戒心,并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对跨国腐败的结果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事实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同样认为对腐败犯罪应当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赞成公约建立预防和履约监督机制。我国主张公约应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尊重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历史传统的多样性和差异,所拟定的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措施应能为各国普遍接受。这些意见无疑有助于融合“南北”双方的争议,但加强双方的协商与沟通还将会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 在公约草案谈判过程中,关于腐败犯罪资产的处置问题,也是“南北”争论的焦点。由于腐败犯罪资产在具体流向上多表现为从发展中国家流入发达国家,基于各自的利益,发达国家要求分享部分追缴的赃款,并希望按他们的国内法来处理;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发达国家能加强配合,追缴后按照公约规定直接返还。笔者认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给予协助国一定的经济补偿未尝不可,但应强调,数额必须与协助国的查处成本相一致,不应成为一种营利行为。 此外,作为各国利益妥协的产物,公约虽然确立了“腐败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的新规则,但在施行中仍将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上,“政治犯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和“禁止双重追究”仍有可能让贪官继续逍遥法外。 总的看来,公约的起草反映了国际社会打击腐败犯罪的共同愿望,但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关键仍在于加强“南北”合作。否则,公约能否生效或者生效之后能否有效实施仍将是一个问题。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0月3日 文/王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