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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家刘炽前妻为名誉权打官司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20: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音乐家刘炽前妻柳春诉作家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有了结果,北京东城法院4日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本案原告认为作家出版社所属的作家文摘刊登的文章《音乐家刘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歪曲原告与刘炽的婚姻与感情生活,被告作为大众媒体,对其刊登的文章不经核实、任意编发,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在全国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而被告辩称,作家文摘刊发的文章,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作家文摘报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的文艺类报纸,可以摘发境内任何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期刊、杂志、报纸上的有关文艺类文章而不需要向被摘发的刊物、报纸核实,遵循的原则就是文责自负。作家文摘报摘发的文章没有贬损刘炽及原告柳春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且文章的内容都是被采访者李容功的叙述,并有刘炽生前的信件为证,均属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列举文章中的内容,是该文章作者根据被访者李容功的叙述书写,庭审中被采访者李容功的证言表明上述内容除个别时间有误外,其它均属实。文章中虽使用了一些形象化的言辞,有些言辞的使用也不够恰当,但这些言辞对一般公众都不会形成含有横暴无理色彩的认识。

  法院还认为,被告作为传媒性单位,尽管其“摘发境内任何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期刊、杂志、报纸上的文艺类文章无需核实”的辩解有悖于法,但传媒性单位构成名誉侵权的前提是其疏于审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之义务,致使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内容的文章得以刊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名誉与名誉感是不同的,名誉是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综合社会评价。名誉感是主体自我的主观感受。原告关于《音乐家刘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文章中把其丑化成伤残丈夫的恶人,用删节号让读者任意想象;对非法同居予以宣扬,是对其的侮辱;诽谤其不讲卫生,暗示其对刘炽生活照顾不周等指诉,都是其个人的主观感受,是属于名誉感的范畴。名誉感并不属于名誉权的保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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