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历史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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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2:51 中国青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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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程永顺法官主持编纂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集》,开我国专门领域司法裁判文书系统编辑出版之先河,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意义宏远。 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历史记录 司法的本质是解释法律。司法行为,作为法律体系日常活动和发展进程中实际运作的 法律作为现实社会生活,和人类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一起,是社会绵延不断的运动过程中的一部分。但是,更确切地说,法院判决,才是法律作为现实社会生活的综合反映。法院判决,是法律的生命力的最高体现。什么是法律犹如什么是建筑。建筑理论形同于法律理论,成文的法律规范体系,好比是完整的建筑设计。建筑理论和建筑设计都不是建筑本身。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也并不就是法律,它只不过是国家向其国民提交的权利保证书。任何社会,这种书面保证和现实生活都有差距。究竟其权利的真实情况如何,关键在司法。通过司法裁决,把法律的精神从书本带回到社会生活中。通过判决,解读法律,把国家对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之承诺,转化为动态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法律是解读而成的,而不是书面写就的。 法律是国家对公众关于公平,正义与诚信的保障体系。其中,法律意识是公众对该保障体系的精神寄托;立法是国家对该保障体系向公众开具的支票;法官则是最终使国家的承诺兑现的现金出纳。因此,法官将日显其高贵的社会地位。随着社会进步与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官必将成为我国未来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引人注目的立功、立德、立言者。 所谓立功,我以为是指法官通过司法把纸上的公正转化为社会生活现实的公正,把法律关于处理与制裁的原则,蛹化为可操作的行为。任何翔实系统的成文法以及包罗万象的判例法,都不可能就与时俱变的发展着的社会生活中千奇百怪的具体事件和行为做出先验的规范,司法的任务不允许非分者利用上述局限曲解法律的精神,更不允许把这种局限当成规避法律,对抗公平和破坏合理秩序的盾牌。因此,如果在公正和效率之间选择的话,追求公正才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失去公正,就司法来说,无效率可言。是为立功。 所谓立德,我以为应当表现为司法活动及裁决中所体现的对当事人——实际上是对社会公众——的人文关怀。司法裁决并非专制社会的决讼方式,对违法者重责四十,推出了事。而是应当像《曹刿论战》中的鲁国国君,“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法律不外人情事理,法律是公认的道法。法官必须通晓人情,又不囿于人情,他们还必须通达事理,熟稔法律。在一份司法裁判文书中,人们既能感觉出法律对它所主张的人类合乎理性的生活方式的不可动摇的执著追求,也可窥见办案法官对特定生活态度的推崇或贬抑。法官用裁判文书既昭示法律对人的普遍关怀,又传达法官对健康生活方式的肯定和对人类价值观的独特贡献,是为立德。 所谓立言,应当是指创制法律。创制法律不是就一个案件所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而是就一个案件为处理一类社会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法律具有教化作用,任何生效的判决,都不应被理解为仅仅对某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评价,司法裁判文书负载着宣示法律功能和原则的神圣使命。一份裁判文书,要对案情事实的认定清楚、客观,要对是非和责任的判断分明,要对解决纠纷的裁量得当,要忠实地体现法律的原则,要通过判决宣示法律的理念,要兼顾法律的教化功能,要工于逻辑,要讲究结构与文字之美,使裁判文书具可读性。司法与判决的正义与权威性,在于它以国家的名义。国家通过司法活动旗帜鲜明地表示对良知的支持和对不义的否定,从而唤起公众对社会正义的信心。好的裁判文书,应当是集良知与正义、理性与智慧、知识与文化于一身的经得起推敲的历史文献。在这个意义上讲,制作司法裁判文书,就是在书写中国的法制历史。是为立言。 (本文原为《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集》第一卷序,限于篇幅,本刊略有删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集》共五卷,科学出版社出版) 声明:《中国青年》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