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高法出台50项为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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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04:28 北京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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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司法为民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中去。 第2条:落实司法为民要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成功举办一届出色的奥运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3条: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必须坚持对各种市场主体、各类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公平 第4条:北京法院要制定全市法院统一的《民事、行政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5条:在刑事诉讼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都有哪些可行使的权利。 第6条:在全市法院切实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7条: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 第8条:当事人选择鉴定等机构。 第9条:保障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平举证的权利。 第10条:法院将设置阅卷场所、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11条:统一立案材料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第12条:刑事错判赔偿。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无须确认。 第13条:法院设立值班法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 第14条: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15条: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 第16条:设立优先立案窗口。 第17条:法院增设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方便。 第18条:设立便民法庭。 第19条:庭审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当庭签字,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 第20条:实行远程网络立案。 第21条:落实电子签章,让当事人及时拿到裁判文书,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第22条:在全市法院设立银行收费点,使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办理交费手续。 第23条:在全市各法院设立休息场所,为当事人等候庭审等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24条: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第25条:2003年11月底前,全市法院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 第26条: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法院当庭宣判。 第27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民事案件,均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28条: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第29条:受理立案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改变管辖的案件,3日内审查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 第30条: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 第31条: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 第32条: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允许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 第33条:今后法院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 第34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 第35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等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等案件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 第36条:对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第37条:为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独自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第38条:审判全程公开。 第39条:保障公民旁听。 第40条:审理结果公开。 第41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42条:诉讼档案公开。 第43条:收费项目公开。 第44条:法官、书记员、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必须按照开庭时间准时到庭。 第45条:严禁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宴请、钱物以及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严禁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给律师介绍案件;严禁酒后驾车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46条: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不得无故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47条: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除个别情况,一律不得使用警械具。 第48条: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一律不戴手铐、脚镣。 第49条: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请求的,应为其提供用于记录的笔纸等;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的,予以安排。 第50条:全市各级法院建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违反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当事人。 (本文素材来源为市高法9月1日公布的司法为民50条,详细条款以市高法文件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