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实施 武汉准备已就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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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26 武汉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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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汤华明 戴红兵 通讯员 王继明 实习生 邱晨)国家《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实施。昨日,市司法局宣布,我市已全面做好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之前,我市于2000年5月也曾颁布过类似的规范性文件。为不产生冲突和矛盾,市司法局及时作了调整,一是将过去从事援助的人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改变为专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二是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 目前,市司法局已完善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配备,各区已设立由一名工作人员和一名专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机构,其法律援助专门资金,已由各区财政拨款3—5万元,在此基础上,还可接受社会捐赠。 六种经济困难者可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种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受经济条件限制被羁押嫌犯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条例还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向谁申请法律援助 ◆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给予社保、低保或请求发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或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证件材料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经济困难的证明。本市经济困难的界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或经证明确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无法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由相关人员作书面记录 武汉市及各区法律援助电话 市司法局 82651376 江岸区 82850148 江汉区 85890148 硚口区 83755148 汉阳区 84520148 武昌区 88936148 青山区 86862081 洪山区 87669937 蔡甸区 84900148 汉南区 84758782 江夏区 87952287 新洲区 86910148 黄陂区 85900148 东西湖区 83210148 武汉大学为《条例》出台贡献良多 9月1日即将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记者昨获悉,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为这部条例的出台做出了较大贡献。 昨日,该中心主任、武大法学院副院长莫洪宪教授说,“中心”对《条例》最大的贡献,就是率先在全国举起“法律援助”大旗。她说,1992年5月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即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前身)成立时,国内还没有“法律援助”这个概念和名词,更别说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应该说,是武大在这方面作了极为超前的探索和实践。 提到“中心”的创立,不得不提及其创始人、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教授。当时,他在遍访欧美名校后回到武大,有感于我国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欠缺和法学院实践教学滞后的现实,萌发了创建全国首家依托高校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大胆设想。 “中心”成立运作了近两年后,国家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进行法律援助的试点。 莫教授介绍,司法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起草《条例》的任务后,两次专程来到该中心调研,详细了解“中心”的法律援助情况。其后,《条例》的三次讨论稿,全都征求过“中心”的意见。特别是去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派员来“中心”参加十周年庆典时,带来了《条例》的第二稿,“中心”的老师和来自全国的法学专家共计20余人,对该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莫教授详细介绍了“中心”对《条例》三次讨论稿的建议,主要有两大点。 ◆要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以充分体现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这个建议在《条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在总则的第三条中明确写到:“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使得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法律援助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上升为政府的责任,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民间法律机构应是政府的补充。《条例》起草时将此观点纳入其中,成为正式出台的《条例》总则第八条的内容:“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确定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 从“中心”成立至今的11年间,莫教授教学之余一直在此兼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她指着墙上悬挂着的全国第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表示,“中心”将一如既往,为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依法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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