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首对借故哄抬物价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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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4:0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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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合肥市政府昨天将《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提交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条例(草案)”首次就突发事件期间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法制规定,以期增强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 据介绍,由于此前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政府对市场价格管理缺少有力的监督手段,很容易使经营者在竞争机制和利益驱动机制的驱动下,采取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
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期间,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时,有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但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行为的;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行为的;有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行为的,均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本报记者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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