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母校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11:43 海峡都市报 | ||
|
本报讯据《信息时报》报道,武某是暨南大学的大学生,1996年因考试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2001年毕业时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天河区法院。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
事件回放 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证 据了解,武某为北京市人,于1995年9月考入广州的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习。1996年1月17日上午,武某在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同日,高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认定武某在1996年1月17日上午的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医用物理学,考试成绩为79分。2001年1月,武某向该高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2001年3月2日,高校作出《关于降低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认为武某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查,鉴于武某的表现,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于2002年3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校规没错驳回诉讼请求 暨大表示,该校学生若在考试中作弊将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是校规明文规定的,而校规已组织同学们学习过,同学们应该知道。学校是按校规办事,何错之有? 暨大还认为,武某在2001年1月向学校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时就已经知道自己被取消了学士学位资格,但一直拖到2002年3月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受理。 天河区法院认为,武某的诉讼请求的起诉期限应从其2001年6月毕业时学校未授予其学士学位开始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高校关于武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天河区法院认为高校按校规办事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武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处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法院应当对该高校校规的合法性作出审查,看是否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抵触,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 与国家规定抵触的校规无效 二审中,暨大答辩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属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依法不可诉。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广州市中院认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该高校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该高校认定武某作弊,根据该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属适用依据错误。 广州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该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诉人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审审校规合法性 唯唯诺诺,这一向是学生犯错后面对学校处罚时的态度,可在这个法律无孔不入权利充分张扬的时代中,驯服的羔羊也开始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显然,以“犯事学生告母校”的方式审查校规合法性并作出“无效认定”的判决,这对许多学校校规的权威性是一次很大的打击。校规是规范学生行为的,学生以之为行为准则,可想而知,一条校规存在并执行了10多年,突然被学生质疑并被法院判为“无效”,那么,以后这种校规还怎么管理学生?是不是校规中的其他规定也可被质疑?在这些问题的追问下,校规的处境就会非常尴尬。 问题出在校规出台之初有没有哪个主管部门对之进行过合法性审查,这给校规留下了许多硬伤和学生可质疑的漏洞。如果在校规诞生之初教育主管部门就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话,那校规就不单纯仅仅代表着学校的意志,也代表着法律的意志,有着存在上的法理支撑。而且经过这个审查程序,校规中的那些有悖国家法律理念的东西就会被删除和修改,不仅过重的处罚规定不会存在,过轻的处罚规定也会受到审查的质疑,审查程序是一个合法性的过滤程序。 而现实中许多学校校规的出台根本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就粉墨登场管理学生了,新生入学先学校规,有学习的义务没有质疑的权利。 亡羊补牢,是到对校规进行集体合法性审查的时候了,因为这个规定不仅关涉到学校的利益,比如说秩序和权威,也关涉到学生的利益,比如说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权利等等,当然了,让学生听证校规的出台是不现实的事情,毕竟学生的流动性很大,而校规必须有稳定性,所以这种利益的协调应该有第三方审查的参与才能保证规定的公平和有效,才能保证校规有足够的权威性。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