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谈“零口供”定罪(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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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09:27 沈阳今报 | ||||
所谓“零口供”,就是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完全抛开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通过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来证明其有罪。从司法实践的效果看,我国大面积地引入“零口供”定罪是很有必要的。 许多犯罪分子都试图像娄作文这样通过“三缄其口”的方法来逃避法律制裁,同时还有人指望通过装疯卖傻、装聋作哑、装精神病来达到目的。甚至一些人以所谓的“沉默权”来为自己开脱。这样,按照我国司法机关受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很多时候,即使在犯罪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有时仍然无法获得犯罪人的口供,甚至有时会出现让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 因此,引入“零口供”定罪,就成为司法实践上的一大突破了。其实,我国《刑法》中有这样的条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零口供”的出现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法律的精义,并补充了它的内容。 “零口供”能将沉默的恶人钉死在法律的十字架上,这一理论值得引入更广阔的实践中,这对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更好地惩治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会起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单士兵/文刘道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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