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男女混住解禁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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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4:3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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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原“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条款,引起强烈争议。有人振奋,认为这是尊重个人隐私、建设法制文明、促进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有人担忧,怀疑这会纵容卖淫嫖娼,给“包二奶”提供温床。也有人指出,在强调“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同时,要警惕它成为钻法律空子的借口。 细说原委:禁令遭遇三个尴尬 原规定法律依据不足。对1994年江苏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并通过的《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而诞生的地方性法规,但今天我们却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因此,必须将其删除。” 无婚姻证明男女范围难界定。孙如林说:“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公安部门难以执行。孙如林说:“当时,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容留卖淫嫖娼和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公安部门反映非常难执行。从道理上讲,有人利用男女混住卖淫嫖娼、吸毒,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查处,但你不能认定男女混住,就一定是卖淫嫖娼、吸毒,就不许他们混住。这从逻辑上是不通的。就像不能因宾馆里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准开宾馆一样。” (据人民) 目前北京人大还没有这方面的议题。199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出租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承担“制止非眷属关系的男女承租人同居一室”的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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