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TM机吞卡消费者举证难 市民状告银行引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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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8:17 东方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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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9日上午8时许,陈小姐和同事来到位于南京西路88号的中国银行自动提款机提款。当她把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插入ATM机卡槽后,机器屏幕没有出现“请输入密码”的提示,而是停留在“欢迎使用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的字样。根据以往经验,陈小姐判断机器发生了“吞卡”。 于是,她根据贴在机器上的一指示拨打了联系电话。对方称,由于主管人员不在,故 意识到遇到麻烦后,她立即报了警,并迅速回到这台ATM机处,她吃惊地发现,原先贴在机器上的联系电话已不翼而飞,露出的是手写的中国银行某营业处的地址和电话。当她根据地址找到南京西路110号后却发现,那里是一家美发厅而非银行营业处。警方在日后的取证工作中发现,该ATM机摄像探头的玻璃遮罩早已脱落;而陈小姐原先拨打的电话系一公用电话;真正的中银营业处是南京西路170号。 为此,陈小姐以未提供安全交易、未做到瑕疵告知、以及未保证银行设备正常运行为由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银行返还其丢失的工行牡丹灵通卡,赔偿4720元损失。 在7月12日的庭审争论中,银行方面以机器内没有记录发生交易的电脑凭条为由,否认了ATM机曾经为陈小姐提供过服务的事实。同时还指出银行已经尽到了监管责任。 由于类似陈小姐遭遇的事件在上海市多次发生,于是通过本案的庭审引出了两大令人思考的问题。 问题一:银行如果否认,消费者很难举证自己插入过磁卡 在法庭上,原告陈小姐提出,由于银行探头的装置问题使自己无法直接举证,所以,对于交易是否发生的证据应有银行方面提供。 而被告则认为,无证据证明陈小姐在银行的机器上插入过磁卡,因为ATM机电脑没有留下相关记录。另外,探头也没有拍摄到磁卡插入机器的画面。 管建军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个案件中,消费者的举证工作确实比较困难。之所以造成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焦点不同的原因在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台ATM机与原告陈小姐是否发生过服务关系。 银行只承认有电脑凭条的交易给举证带来极大困难。银行认为服务的起始时间应该以电脑凭条上的时间为准,但是电脑只在发生金钱交易时才会将交易记录在凭条上。持卡人如果只是在机器上进行余额查询的操作、或者仅仅将磁卡插入卡槽电脑则不会记录在案。而原告方认为服务的起始时间应该从磁卡插入卡槽时起算。 在此案中,假如原告陈小姐的磁卡确实插入了机器,而由于没有电脑凭条,原告陈小姐只能通过银行方面的摄像探头拍摄的画面举出间接证据。 管建军律师坦言,如果日后还有类似事件发生,受害者却仍然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他建议,储户应当提高金融意识,不要轻信机器设备上的各类张贴告示。 问题二:银行是否应该24小时监管相关设备 庭审中,原告指出,由于银行没有尽到24小时监管的义务,使己方陷入了张贴假告示者的骗局,蒙受了经济损失。 被告解释说:银行方面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做到24小时监管。事实上,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银行有过这样的规定。 朱慧律师 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法律从未规定过银行有必要对取款机进行24小时监管,由于ATM机属于社会公共设施,银行也不可能派专人24小时对其监控,具体监管时间完全由ATM机所属的营业所负责。据朱律师了解,每部ATM机在其当地的营业处开门营业前会有专人进行加钞。加钞的同时会对机器检查,包括机器前一天的数据处理、单证打印是否正常等一系列检查工作。但是检查工作过后,银行就不能保证机器的安全性和正常性了。 但是无论如何,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是必须的。所以,如果无法做到24小时监管设备的话,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这一目的。例如,在银行交易后开具的各种票据背后,加印显著性提示。 管建军律师也表示,ATM机是银行服务柜台的一个延伸,ATM机在使用时没有专人接待并不意味着银行对此没有责任。银行应该通过各种手段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且尽可能做到24小时监控,争取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也要提高安全性意识,不要随意泄漏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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