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合同纠纷仍是维权焦点“司法解释”让维权信心十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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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09:31 每日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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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说法提醒: 今日上午9时至11时,本报将邀请杨仲凯、潘强、崔培毅、国占开、潘海涛五位本市知名律师做客新报,为读者解答关于商品房纠纷方面的疑问,五部热线电话分别是:28202001、28202004、28202032、28202140、28202148。同时本报“198呼说法热线”也同时开通,为读者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 本报从6月下旬开始的“要说法维权行动”受到读者关注,从目前读者反映的焦点问题来看,涉及商品房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仍然占绝大多数。记者就如何利用法律来解决商品房纠纷的话题采访了本市明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仲凯律师。杨仲凯认为,虽然目前商品房纠纷依然是法律热点,但是当事人表现得越来越理智,能够积极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法规完善使维权信心增加 据杨仲凯律师介绍,在目前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商品房纠纷的案件占了很大的一部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司法解释”,让人们有了依法维权的信心。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这个“司法解释”的实施,不仅使以前在商品房纠纷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提出了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很多涉及商品房的纠纷,都在这个“司法解释”下暴露出来了,很多当事人正是通过这个“解释”才意识到了自己被侵权的问题,这是商品房纠纷案件增多的最根本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也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只有法制健全了,才能增加人们依法维权的信心,同样也只有法制健全了,才能对侵权者进行约束。 “小事”也可获赔 在涉及商品房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很多纠纷都是过去不起眼的“小事”,但是因为“司法解释”的实施,让这些“小事”解决起来都有了法律依据。比如产权证的问题就很有代表性,在“解释”未实施前,开发商延期拖办、不办产权证的问题时有发生,很多业主也苦于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向开发商提起索赔。6月1日开始实施的“解释”对产权证作出规定,期房在交付房屋之后90日之内,现房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90日内应该办理完结产权证。根据这一规定,大量涉及产权证的纠纷纷纷立案,一些不给业主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成为被告,而且不少业主也根据“解释”的规定对延期办证的开发商提出了索赔要求。 何种情况可双倍索赔 杨仲凯律师介绍说,在所有涉及商品房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向开发商提出双倍索赔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对于诉争的商品房能否向开发商提出双倍索赔,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虽然在此前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中提出了“双倍索赔”的概念,但是商品房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却始终众说纷纭,商品房的索赔和普通商品的索赔到底有何区别也因为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直困扰着商品房纠纷的诉讼和审判。而“司法解释”实施后,很多业主根据“解释”依法向开发商提出了“双倍索赔”,并且已有得到“双倍赔偿”的业主尝到了依法维权的甜头,这也是大量的商品房纠纷能够浮出水面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杨律师介绍,目前涉诉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件多数限于“一房两卖”、“面积误差超过3%”、“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等几个方面,在这几类案件中,如果业主证据确凿的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能够得到“双赔”的几率非常大。 新报记者李乃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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