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链接法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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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5:28 沈阳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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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一、对于发现的“牢头狱霸”,在查清其罪行,取得证据后,要予以严惩。其中,对于动手折磨殴打人犯,或指使他人折磨殴打人犯造成伤残、死亡的,均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对于经常为非作恶,欺凌、侮辱、勒索其他人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真分析产生“牢头狱霸”的原因,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重申:在押人犯必须由干部直接管理,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对于干警纵容、支持、指使人犯折磨殴打其他人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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