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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合法化思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5:26 沈阳今报

  单士兵 笔者担忧,取消“男女混住”以后,如何去把那种不登记而同居的“准婚姻”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呢?

  在取消了“男女混住”禁令后,尽管立法者强调“取消这一条款不等于政府鼓励、提倡男女混住。”但是,根据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也就是说,那种“准婚姻”形式已经在法律规范下找到了自己存在的空间。这样,现行的
《婚姻法》就很难规范这种“合法存在”的“准婚姻”形式,这就使得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

  比如,这种“准婚姻”主体中的一方如果已有婚姻事实,这是否有悖于原有《婚姻法》中有关“重婚罪”的定论?再如,由于这种“准婚姻”关系存在,也势必会出现“非婚生育问题”,这里牵涉的东西就更多了,如这些“非婚子女”的地位问题、抚养问题以及认领问题,这些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很难作出合理的界定的。还有,“准婚姻”主体双方的权益问题也必须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比如一些女性在很大程度上会靠男性提供生活保障,一旦这种“准婚姻”关系破裂,对方是否有提供其生活保障的义务;“准婚姻破裂”之后,双方共有的财产如何分割等。另外,在“准婚姻”状态下如何去界定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如果我们的法律对此不能作出相应规范,势必使那些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益遭到侵害。

  我毫不怀疑“男女混住”的法律进步意义。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就要对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细节,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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