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世纪经济报道:明晰工会定位 保障工会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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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1:4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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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确认了工会组织的独立社团法人资格。该司法解释指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中国工会的定位,正随着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发展,工人与企业出资者、经营者的关系变迁以及工 改革改变了社会构成的同时,也改变了工会。市场改革形成的多种所有制之间的交叉和流动越来越频繁,倒让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工人的社会角色逐渐趋同。在这种情况下,计划时代的工会运行模式显然无论从名义还是实质上都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生态的变化。社会隐性或显性契约下的工人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时代的重大课题。由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出现了大量的贫困工人;由于没有建立必要而刚性的劳动保护制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的侵犯,部分地区拖久职工工资的情况十分严重。在这种背景下有了2001年10月《工会法》的修改,重点突出了工会的维权定位,例如,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不过,强调维权只是重在对工会职能的确定。在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工会组织要充分履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还必须妥善划分工会组织与企业等等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例如,在外资民营企业中,工会与企业主之间的关系要有何种制度化的安排,才能避免工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主以辞退相威胁等事态下被侵犯?国企在改制的过程中也要在根本上调整企业内部既有的利益关系,工人作为一个利益群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些诉求并不一定与出资者、经营者的诉求一致,因此有通过工会组织来平等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的迫切需要。在这些情况下,工会作为工人在企业中的利益代表要充分申张其合法权益,就必须拥有不附属于所在企业的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此次司法解释在2001年《工会法》的基础上,再度确认工会的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既是对市场经济新发展的及时因应,也为工会组织在未来形成与市场社会的发展更为协调的定位打下了基础。 此次司法解释也对工会的法律救济的部分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2001年《工会法》修改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明确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改变了此前《工会法》约束力不够的弊症,在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工会组织法定权利、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等方面设立了救济保障措施。此次司法解释在《工会法》的基础上,对工会经费的拨缴、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都有利于保障工会的权利。在不同利益诉求的博弈中,工会表达的是相对弱势的工人的声音,国家立法要体现正义与公平的追求,还将面临转轨时期出现的其他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司法解释指出的“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很大程度上是过渡期的历史产物。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工会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有一定的关系。虽然此次工会的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确认部分原因在于纾解经济纠纷的困局,但是,工会的这个独立法人资格的运用如果只限于经济层面的维权,便太过偏狭,其维权也应深入社会层面。进一步说,如果鼓励工会去投资兴办企业,倒可能搅乱工会角色。在工会投资兴办企业之后,原来作为维权者的工会,现在要作为出资者在新的劳资关系格局中面对企业的员工;工会旗下企业招聘的工人当会成立另一个工会,工会中套工会,如此将严重困扰工会在本色当行上的发挥。因此,工会办企业应当慎重,否则工会将很可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迷失自己。 俗语说,车无闸不稳。对于追求发展的社会来说,这个“车闸”就是工会组织、社会保障、社会制衡等等。目前,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已成为社会共识;与此相应,如何保护工人和农民的“劳动基本权”的问题,其实也应该获得同等重要的关注。甚至可以说,从历史的长程发展来看,后者可能具有更重大的意义;以发展为追求的改革,只有避免工人和农民被压抑和排斥,才能获得公众对其合法性的广泛认同。而对于工会自身来说,也得找准自己的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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