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垃圾严禁买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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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3:30 天府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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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0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共7章5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及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还包括: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 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传染病病人及疑似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有关部门应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无证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将受重罚。 医疗废物包装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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