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律师称地方和全国两部“物管条例”不冲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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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1:08 重庆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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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家近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而我市早在去年9月也出台了一部“物管条例”。南岸区雷女士等读者问:比较两个“条例”,发现内容不尽一致,遇到冲突如何处理?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喻开渝律师昨日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高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在内容上若遇冲突,应以国务院的为准。不过仔细比较两者就会发现,绝大部分是一致的,并无实质性冲突,仅有几处小差别——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由参加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而国务院的条例规定,一般决定只需二分之一投票权业主参加,参加业主二分之一投票权即可通过,重大事项才要求三分之二通过。 在业主委员会备案时间上,重庆要求15日内。国家则要求30天内。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把指导、管理规范物业行为全部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而重庆是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 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更细化、便于操作。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突出之处。一是规定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招投标,特别情形才能协议选聘。这是对个人住房业主的一种特别保护。二是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三是物业管理企业在代收有关公用事业费用时,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这些是《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要求的。 (记者 魏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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