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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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21:09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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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9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法官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被严禁的行为包括:个人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兼任律师、法律顾问。 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介绍说,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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