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了人格尊严和身体权 专访民商法专家杨立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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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17:51 外滩画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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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是一个很严重的侵权行为。从其所侵害的客体看,一方面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一方面是对身体权的侵害。 (杨立新,著名民商法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为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这件事情是一个很严重的侵权行为。从其所侵害的客体看,一方面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一方面是对身体权 身体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就是生命健康权中包含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侵害身体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触犯他人身体,破坏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侵权行为。 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对于身体权是不够重视的,在法律上也不够重视。在很多场合,人们对一般的身体接触,并不认为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即使是对身体权造成了损害的,一般也不会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也不支持其损害赔偿的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后,法院也没有典型的案例公之于众。这不说明中国不需要保护身体权,反而说明对身体权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在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中,较难处理的是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问题。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采取侮辱、殴打、非法搜查等手段侵害他人身体,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我要说的是,这个案件现有了证明,已经可以认定侵害身体权了,向法院起诉,应当能够胜诉。当然有更多的证人证实侵害的行为,以及侵害的程度,更有胜诉的把握,但那只是程度问题。外滩记者 沈凤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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