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领导”犯了单位受贿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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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3:09 北京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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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贵阳专讯 虚签协议,将39万元“回扣”用于职工旅游及福利。6月11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向社会通报,贵阳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管理所代理所长朱长寿因犯单位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路灯所被处罚金39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至8月期间,路灯所取得贵开路高架桥、大营坡立交桥道路照明施工工程承建资格。朱长寿代表单位与辽宁某厂签订了一笔价值300多万元的“购销合 南明区检察院检察长魏冀告诉记者,该案是南明区检察院起诉的首家单位受贿案。目前,许多单位负责人往往误认为自己为单位做了好事,为职工谋了利,自己没有多得一分钱,就不构成犯罪,此案对这些负责人无疑是一个警示。《贵州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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