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把“一元钱官司”拒之门外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10:52 哈尔滨日报 | ||
|
陈飞 近年来,“一元钱官司”或者说“小额侵权诉讼”,引起社会及法律界人士极大关注。有人认为此类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法院应不予立案。但也有人在《法制日报》著文认为,诉讼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受到侵犯,法院不能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由,把部分小额诉讼拒之门外。 市场经济体现的是法治经济,要求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多少作为是否立案的标准。既然案件标的不是构成决定法院是否立案的主要因素,那么,“一元钱官司”就有其存在的现实价值。 有些人之所以反对“小额侵权诉讼”,不是站在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的角度,而是在替法院算经济账。如果我们的司法资源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话,受理“一元钱官司”显然是不那么划算的。但是,司法资源应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不是着眼于掂量其中的含金量。 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许多小额侵权诉讼有着相当的社会效益。如法院判决广州天鲜阁酒楼输了“开瓶费”官司,通过媒体的宣传,消费者自然就会认识到强收“开瓶费”是不合理的,进而自觉地拒缴“开瓶费”。而宾馆、酒楼意识到强收这笔费用闹上法庭也要输官司,自然就不敢乱来了。谁能说消费者曲连吉为了20元打官司是没有道理的呢? 当然,不排除个别人打“一元钱官司”是出于追求轰动效应的目的,不过,也不能因为这种瑕疵,而将诉讼人的合法权益也一块扔掉。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法,彰显的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我们的法律只有不唯“钱”是认,只有平等接待符合诉讼条件的每一个诉讼人,才能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并最终使法律得以贯彻。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