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艾滋病患者也可结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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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09:33 三秦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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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6日,《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审议。《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对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予结婚登记的规定,同时就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利作出了新的规定。 1995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 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婚姻登记应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的规定。 为保障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受任何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其子女的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应切实得到保障。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劳动、受教育、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天府早报》供本报专稿 新闻背景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医学科学水平尚无有效治愈办法、死亡率极高的传染病,它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其中以共用注射器吸毒导致的血液传播为主。从1995年到2001年,我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数一直徘徊在全国的4—6位。 按照2001——2005年《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发地区,控制在2/10万—10/10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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