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男孩跌进温泉被“烫”死 赔偿费成庭审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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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12:41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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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岁男孩到七仙岭旅游区游玩,结果不慎跌进温泉热水池被“烫”死。保亭县法院一审判决海南七仙岭实业公司赔偿男孩父母6万多元。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中院。近日,海南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死亡补偿费该如何计算成为庭审焦点。 2002年9月15日,10岁的陈泽辉和弟弟随着父母的老乡到七仙岭温泉旅游区旅游。他们来到七仙岭山庄附近靠公路边的温泉热水池时,陈泽辉看到池里正冒着烟,便上前观看,不慎跌进温泉的泉眼池中。其弟见状大喊“救命”。陈泽辉被救起后送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烧伤,Ⅲ度,97%。由于伤势严重,医院要求将其转院抢救。下午4点,在送往医院的途中,陈泽辉因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一个月后,男孩的父母将一纸状告海南七仙岭实业有限公司的诉状递到法院。他们认为该公司作为温泉山庄的经营者,本应对其经营管理的温泉热水池周围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但公司没有采取上述措施,致使儿子不慎跌入热水池中而死亡。公司应负赔偿责任。男孩的父母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补偿费107160元、丧葬费3000元、抢救费766.5元等费用。 海南七仙岭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温泉热水池系保亭县人民政府为开发七仙岭温泉旅游区而建造的基础设施,所有权归保亭县政府所有。县政府没有将该水池授权给公司管理,而且该水池也没有位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温泉山庄里面。同时,陈泽辉父母的老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保亭县法院认为,陈泽辉跌进的温泉热水池所属的土地在保亭县政府批准给海南七仙岭实业有限公司用地的范围之内,并且公司经营的七仙岭温泉山庄所使用的温泉水也是从该温泉热水池引入而从中受益。因此,该温泉热水池属于公司经营七仙岭温泉山庄的附属设施,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时,该温泉热水池基本上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公司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应负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温泉热水池所处的位置,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泽辉父母的老乡承担40%的责任。 海南七仙岭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中院。该公司认为,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审判实践中,一直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同时,公司对该事件应负次要责任。 陈泽辉父母的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黎良柏律师认为,该案既不是交通事故,也不是触电事故。但《办法》是1992年颁布施行的,距今已有十余年,参照该办法,不能体现出人的生命权。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通过施行的,且触电事故与本案事故在性质上较为相似,一审根据《解释》处理该案是正确的。 二审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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