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客公园遇害公园应否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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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0日10:08 金羊网-新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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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二审改判公园应负部分赔偿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于任飞)游客在公园遇害,公园要不要负责?前天,广州市中院对一起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人身损害赔 偿案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以公园应承担安全管理义务等为由,撤消一审判决,改判公园向被害人家属补偿人民币4000元 。 一审:应向罪犯索赔 去年8月9日晚,广州某公司职员方剑(化名)在广州天河公园锦鲤池畔被杀,尸体在第二天清晨被一名公园游客发 现。去年10月,方剑的父母将天河公园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方剑 的死亡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不是公园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不符合《消法》中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依据《消法》索赔,是 对《消法》的曲解。 方剑的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方剑的死与天河公园在没有配足保安的情况下却于晚上开放有关,方剑在死 后十多个小时才被游客而不是公园保安发现,也说明公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错。 二审:应遵循公平原则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方剑购票进入公园后,公园与方剑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所以公园就应当承担服务 合同的附带义务,包括公园内的安全。 公园内林木茂盛,环境较复杂,易发生治安事故。被害人被杀数小时后才被发现丧失了救治机会,以及犯罪分子作案 后顺利逃离现场都与此有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公园应承担部分责任,酌情补偿4000元给方剑的父母。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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