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大走私化石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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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04:17 华商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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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上午9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去年沈阳海关破获的特大走私古生物化石案,包括一名外国人在内的5名被告人聘请了7名律师辩护。为审理正常进行,法庭特意安排了一名翻译为被告人李某同声翻译。 开庭 5人受审 被告人李某40岁,外国国籍,大学文化;被告人金某34岁,吉林省珲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关某34岁,锦州义县人,无业;被告人刘某41岁,锦州义县某化石店经理;被告人张某37岁,锦州义县农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欲在中国购买古生物化石运往外国,于2002年6月通过他人找到锦州义县的关某、刘某、张某三被告人。2002年7月10日,关某等三被告人将6件鸟类化石、10件鹦鹉化石、9件龟化石、1件满洲鳄化石、11件潜龙化石及其他2185件化石卖给李某。其间,李某在被告人金某的陪同下又在朝阳市购买了2件鸟化石、1件龟化石、5件潜龙化石及其他化石53件。7月11日,金某在李某的授意下,找到另一外籍人,谎称化石是石头做的工艺品,让其将6件鸟化石从珲春市长岭子口岸带出境并运至李某国家。7月13日,被告人李某、金某再次找到外籍人欲将剩余的化石运出,在将266件化石通关后被沈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当场抓获,并将被告人李某等人拟运出境的其他2008件化石予以扣押。 经辽宁省文物鉴定组和辽宁省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这些化石系中生代早白垩纪时期的生物化石。经查,其中有8块鸟化石均为国家二级化石,相当于国家二级文物;10件龟化石、一件满洲鳄化石、16件潜龙化石、10件鹦鹉嘴龙化石均为国家三级化石,相当于国家三级文物。其他均为一般化石,相当于一般文物。上述化石均禁止出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和金某的行为涉嫌走私文物罪,被告人关某、刘某、张某的行为涉嫌倒卖文物罪。 在法庭上,李某称自己2001年10月来到沈阳,从一本书上看到对辽西鸟化石的介绍,非常感兴趣。后来,他到义县的“化石一条街”买了一些鸟化石,又托人为其购买,声称“不管好坏,样子多就行”。准备回国举办古生物化石展。李某称,他不明白中国的法律,不知道化石属于文物。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 走私文物 2002年7月11日,沈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接到举报,一个外国人在吉林省珲春市朝鲜族人金某的陪同下,到辽西地区购买了大量古生物化石,准备从珲春市走私出境。经过7昼夜奋战,办案人员将涉案的5名被告人抓获。查扣和追缴古生物化石2000余块。2002年 8月7日,沈阳市检察院将5人正式批捕。(本报曾于2002年7月26日、7月29日连续报道。) 呼吁 保护遗产 我国《刑法》对走私文物和倒卖文物罪如何量刑有明确规定,不论犯罪嫌疑人如何为自己辩解,“国宝”古生物化石差点被运到国外,成为展品的事实存在。 近年来,古生物化石走私、被盗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大自然用一亿多年的时间,为我们制造了古生物化石,我们的祖先精心呵护着,而我们却可能将它毁于一旦,这是我们的悲哀。晨报呼吁广大读者采取措施保护祖先留下的珍贵遗产,也希望更多的人重视化石等古文物的保护,让历史留给我们的瑰宝不再流离失所。 本报特别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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