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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金融案例的增多,人们发现在被查处的银行官员周围往往活跃着这样一种人:他们利用与银行官员熟识
的关系为贷款单位牵线搭桥,从中谋取一定利益。这种“贷款掮客”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4月8日,山东省政协原副主
席潘广田受贿案在济南公开开庭审理。人们在关注此案的同时发现,“贷款掮客”的身影不时出现在潘广田的受贿事 实中。“
贷款掮客”往往由这些掌握信贷大权的银行官员的亲戚、同学、朋友等身边人充当。在有的贷款申请环节,往往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贷款掮客”同时起作用。记者发现,在潘广田的受贿事实中,有多起涉及其多年的朋友张某某的名字。例如:1996
年12月,张某某找到时任副行长的潘广田,请他为山东一家集团提供19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事成后,这家企业付给张某
某6万余元好处费,张送给潘广田1万元。有的“贷款掮客”除了在贷款申请环节发挥作用以外,还为银行官员接受贿赂提供
各种便利。1995年5月,潘广田为山东某公司批准贷款4200万元,公司给他贿金21万元。此时,张某某又成为潘广
田的受贿“代理人”。张将21万元转账支票以应付款的名义落入自己所在公司账户。几经周折之后,于2001年将其中的
10·2万元交给潘广田,剩下的经潘同意由自己使用。据检察机关指控,潘广田利用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处长、副行
长以及省工商联会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解决贷款,收受贿赂总价值157万余元。潘广田在法庭
上说,这些年,张某某利用和他熟识的关系,为企业介绍贷款,个人谋利也在20万元左右。查办潘广田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
采访时说,像张某某这样的角色在近年来查办的银行官员腐败案例中屡次出现。他们不仅败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为银行
官员受贿谋利推波助澜。山东银行界和司法界有关人士认为,在贷款申请发放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贷款掮客”的活动余地
已经减小,但他们存在的土壤仍然没有根除。他们建议,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机构
内部自律控制机制,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另外,必须依法从严打击金融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使“
金融蛀虫”和“贷款掮客”在法律面前望而却步。□新华社记者张晓晶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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