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上司买官挪用公款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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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0日11:15 南方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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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司买官挪用公款30万深圳市城建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原董事长马胜芳数罪并罚被判刑5年 本报讯(记者唐洁)日前,深圳市城建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原董事长马胜芳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被认定的4项犯罪事实中,有两项是为其集团原董事长李育国筹措资金买官。 自称为人买官是情非得已 去年12月14日,深圳市城建集团原董事长李育国被深圳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育国有两宗罪被法 院认定:为保位索贿90万元和欲买官索贿数百万元。今年55岁的马胜芳积极为李育国筹措资金,为其保位、买官扮演了重 要的角色。但马胜芳曾表示自己是情非得已。马胜芳说,自己之所以送钱给李育国,一是李育国是集团公司领导,他所吩咐之 事不能不办;二是李育国如果真能升迁,自己出了钱不会没有好处;另外,李育国对城建物业一直很关照。本案开庭之际,马 胜芳的辩护人也指出,其被指控的一些犯罪行为应该属于执行命令行为。因执行命令行为是排除犯罪性的一种行为,故马胜芳 送交李育国款项的行为在性质上不构成贪污。但是,这一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被控受贿十万法院没有认定 检察机关指控马胜芳的犯罪事实中包括其涉嫌受贿10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称,2000年4月,城建集团物业公 司总经理曾贤东代表深圳市京辰实业发展公司参与该公司与深圳特发联城地产发展公司合作的联城花园项目。京辰公司总经理 曹某找到深圳市城建集团董事长李育国,李育国、曾贤东、曹进3人商定,由城建物业与京辰公司合资开发联城花园项目,城 建物业公司计划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由于此事须经城建物业公司董事长马胜芳签字批准,京辰公司总经理曹进在北京找 马胜芳签合同时,送给马胜芳人民币10万元。合同顺利签订并得以部分履行。对于此事,被告人马胜芳辩称,该10万元是 借款,不是受贿款。法院结合马胜芳、曹某前后陈述综合分析,马曹二人就该款项是为谋利而给、还是因私人关系而出借等问 题的陈述前后完全对立,本案又无其它证据能充分排除曹某后者陈述及马胜芳供述的真实性。所以,法院认为就现有证据情况 看,不能认定以上10万元人民币系被告人马胜芳收取的贿赂款。 法院认定为共同贪污犯罪主犯 法院认为马胜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个人侵吞公款人民币31万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45 万元并个人从中分得24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已构成受 贿罪;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马胜芳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被法院认定主犯。法院指出,马胜芳已有部分涉案赃款被追缴,法院判令继续追缴马胜芳犯罪所得人民币51·8万元、 港币2万元返还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李育国违法违纪线索获轻判 法院对马胜芳从轻处罚,主要原因是其有立功、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相应书证显 示,被告人马胜芳在司法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即能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并提供了李育国的重大违法违纪问 题线索,且有关线索经查属实。此外,马胜芳还主动检举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李昌生、李伟峰的受贿行 为,该检举经查属实。案发后,马胜芳赃款人民币51·8万元、港币2万元被扣压。因此,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马胜芳 减轻处罚的意见。 马胜芳被控四宗罪 一、贪污合作方利润1997年6月,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下简称城建物业)与南海市一漂染厂合作开办南海 定型厂,合同约定前两年该厂利润全部上交城建物业管理公司。1998年8月,马胜芳和城建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曾贤东( 另案处理)得知该厂有60万元利润可上交,两人商定并授意南海定型厂合作方将利润款在账上冲平。1998年9月和1999 年6月及9月,马胜芳和曾贤东分3次共从定型厂拿走城建物业公司利润款35万,其中马胜芳分得18万元。2000年3 月,马胜芳又从定型厂拿走了剩余的利润款25万元,并将此款送给城建集团董事长李育国。 二、利用“假免租”从中获利2000年8月,马胜芳和曾贤东商量,想通过假免租的方式搞点钱,遂交代统建楼管 理处主任李腾(另案处理)去找承租其公司统建楼管理处一处物业的东方陕西风味餐厅老板,让其以餐厅装修为名写个假免租 报告给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免租3个月即18万元。李腾随即安排办理此事。待有关假免租报告由曾贤东批准后,统建楼管理 处实际只给该餐厅免租3万元,另15万元则由统建楼管理处财务人员以现金形式从餐厅提取后用于冲减城建物业公司有关人 员在统建楼管理处的借款,其中含马胜芳个人借用的6万元人民币。马胜芳从而侵吞公款6万元。2001年2月的一天,李 腾到马胜芳办公室,马称其最近手头紧张。于是李腾提议,可通过给东方陕西风味餐厅老板减租的方式,从该处拿钱用。马表 示同意,并指示李具体办理。过了一两天,李腾与餐厅老板商定,店铺租金由每月6万元减为5万元人民币,这样至租期满可 为东方陕西风味餐厅减掉租金共36万元,而李岗则需拿出50%即18万元现金直接交给李腾个人。后来,李腾从该老板处 拿走了10万元人民币,并将其中8万元交给马胜芳,马当即返还李腾2万元,将6万元据为己有。 三、收下工程款用于个人消费1999年6月,城建集团住宅工程开发公司(下称住宅开发公司)的挂靠项目“景园 大厦”工程资金紧张。住宅开发公司总经理李春晓(另案处理)应“景园大厦”项目方的要求,由李春晓出面以住宅开发公司 的名义向城建物业借款100万元,马胜芳表示同意并批准住宅开发公司向城建物业公司借款100万元给“景园大厦”使用 ,并办理相应借款手续。事后,“景园大厦”用款方在还借款时另给了李春晓人民币10万元,李春晓将其中5万元给了马胜 芳,马胜芳在明知该款是“景园大厦”用款方所给的情况下仍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消费。 四、为李育国买官挪用公款30万2000年4月,城建集团董事长李育国活动买官,叫马胜芳拿30万元作为活动 费用。马胜芳交代统建楼管理处主任李腾及财务人员从公司账上提取现金30万元。李腾按马的指示,提款后与马一同将30 万元交给了李育国。事后,马胜芳在统建楼财务处写了30万元的借条。此款至案发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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