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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家
“这是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军事法规,是加强军事立法、推进依法治军的重大举
措”,这是新华社在4月4日的报道中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发布施行所作的评价。据报道,中央军委曾于1990
年4月15日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于2000年公布施行《立法法
》 后,《暂行条例》已滞后于国家立法制度发展的要求和军事立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央军委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在我国的《立法法》中,有关军事立法
的内容是作为附则出现的,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制定程序要由中央军委作出。此次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主要规定的
就是在军事立法中应遵循的程序规则。据报道,该《条例》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
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并遵
循军事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程序,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等作出了一系
列新的规定。《条例》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修改、废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适用与解释的内容
,统一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体例规范和发布命令的格式。就军事法规、规章的制定权限和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是“依
法治军”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军”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一国之内,它也是我国在国际交往中所必不可少的制度要件。正如2000
年10月8日《解放军报》发表的署名文章《从国际法角度看依法治军》所说:“加强国内立法是运用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内的军事立法需要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衔接起来。《国防法》第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
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使国内立法与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一致起来,实际上是国家主权统一的
表现。”在增加军事立法数量的同时,也应保证立法的质量。2001年1月8日《解放军报》发表文章认为:“处理好军事
立法和军事法制监督的关系。军事立法一定要走群众路线,特别是制定事关国防的法律时,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广泛发扬民主
,注意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基层官兵的意见。加强军事法制建设要健全监督机制。如何搞好军事立法、执法的监督,是新世
纪军事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个问题跟不上,军事法的实施和军事法制建设就会受到影响。”13年来,中央军委及其
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共制定了130多件军事法规、2500多件军事规章。“依法治军”是军委确定的一个重要方针,已
经写入了《国防法》等法律以及《内务条令》等军事法规,在我国的“十五”计划纲要中也强调:“要认真贯彻新时期积极防
御的战略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质量建军,科技强军,勤俭建军,依法治军,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全面提高军队革
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水平”。在新世纪里坚持“依法治军”,反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本报特约评论员韩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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