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新规定:1990年前上牌摩托年内报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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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09:53 金羊网-新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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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华锐通讯员交宣)从今天起,新的《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对摩托车的报废 期限作出了重大修改,报废期限从原来的15年改为10年,新规定还要求1990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摩托车今年内一 律报废,不得延期。 据介绍,新规定的出台是由于广州原有的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与去年10月1日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施 行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按照地方法规必 新规定对有关摩托车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在广州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两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 ———达到使用年限的两轮摩托车需要延缓报废的,不需要进行审批,车辆每年定期检验两次合格的,可继续使用, 但最长不超过3年。经检验不合格或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的,实行强制报废。三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期限后一律强制报 废,不得延期。 ———车辆延缓报废期间,不予办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 ———在1990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在2003年内一律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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