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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新华社消息,为了表彰呼和浩特去年12月14日救助落水儿童的英雄群体,教育部日前决定授予在救援
活动中牺牲的郝龙彪、刘业、王超三名同学“舍己救人英雄”荣誉称号,从有关报道中我看到了王超年仅12岁。此时我想起
了前不久民政部批复江苏省的意见,十周岁以下的人不得评为烈士。十周岁和十二岁相差无几,都是未成年人,对待他们的义
举,两个部委态度迥异,让人深思。笔者看到很多人认为民政部不评烈士的做法是社会理性的体现。按照这些人的逻辑,教育
部宣扬义举简直就是:“诱民赴死”了。但是如果教育部不表彰小学生,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如此处理失去了行政合法性的基
础:公正。凭什么同样是救人,大学生、大专生能够被褒奖,而小学生就不能够呢?笔者认为,品德其实与年龄无关,正所谓
:有志不在年高,无志空长百岁;而见义勇为之“为”,本是个客观实在,不以评价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做与不做的区别
,也与实施者的年龄无关。因此见义勇为,关乎社会风气,与当事人的年龄其实是不搭界的。硬将两个不搭界的东西联在一起
,看上去别扭,实施起来有害,绝不是公正和正义的体现。笔者并不反对对青少年进行必要的教育,让其识别什么是不必要的
冒险;我也不回避国家必须对青少年有些特殊的保护,以使青少年更加安全地生活在这世上。但是教育和保护是为了让青少年
享受为人的尊严,而不是为了剥夺其的权利。无论如何未成年人都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如果说授予荣誉称号在有些人眼中
就是“诱民赴死”,那么我们日常给儿童的意外保险简直就是“逼民自杀”了。今天能够剥夺其获得荣誉的权利,明天就会剥
夺其获得抚恤的权利,甚至也有可能剥夺学生获得意外保险的权利。所以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给予善举实事求是的评价
,本不是对立的事,为什么要将两者对立起来呢?□月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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