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教育市场大门越开越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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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5日16:31 北京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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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颁发外国学历学位收费实行国家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公布 本报讯(记者冯瑞)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昨天全文公布,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 根据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也将出台,陆续推出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透出一个重要的信息:中国教育市 场的大门越开越大。 除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领域外,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等领域全面允许 外资进入。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 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教育、教学经 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 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 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费项 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 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教育教学方面,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 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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