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园伤害案学校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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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0日02:44 北京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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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条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首席记者崔红)在学校,学生之间发生伤害事件,学校有望免于承担责任。这是记者昨天在《北 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草案)》中看到的。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草案)》目前已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并向市民征求 意见。有关部门在相关情况说明中指出,近年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而50%以上的学校处理事故时会遇到困难, 不能及时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保障防范措施方面隐患不少;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 认识不统一;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缺少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 《条例(草案)》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 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另外,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发现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在对抗性或者 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发生的伤害,学校亦不用承担责任。 由于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缺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从事不宜他们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等原因造成的学 生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要求,学校教学日程变更,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有精神、遗传等疾病的,家长 也应书面通知学校。 如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即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设计了“学校 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提倡学校家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的保障机制,使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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