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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南方都市报》昨天报道,9岁的连州小学生小杰(化名)在老师的眼里算不上好学生,他学习成绩一般,“好动,
纪律散漫”,经常旷课。所以,当他在与同学一起游泳并先后救了两个同学的生命而自己却不幸被淹死后,有关方面对如何给
这个学生的行为定性颇费思量:他似乎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好学生。学校认为小杰救人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事件, 所以没
有正式申请对小杰进行表彰。有关部门说小杰“似乎”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好学生。这种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判断,是缺乏“与
时俱进”内涵的不当之举。在我们这个社会,多年来有一个约定俗成的思维惯性:见义勇为是英雄的义举,而英雄决非一时冲
动的产物,其一定是思想境界高,豪言壮语不离口,平日里也是一举一动皆具楷模风范的人。一个平时“学习成绩一般,纪律
散漫”的孩子,在同学遇到危险时,即使真的能挺身而出救了同学,也与见义勇为“不搭界”,因为这“不符合逻辑”。可是
,如果我们从词义上来理解“见义勇为”,就会发现以上的所谓“逻辑”实在荒唐。什么才叫见义勇为?词典说得明白:看到
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由此,见义勇为的两个要素再明白不过,一是“正义的事”,二是“奋勇地去做”。换言之,判断见义
勇为的立足点只能是“就事论事”,而不应该是“就人论事”。做好事的人以前干过什么,不应该和此时此刻做的事搅在一起
来评价。可如今对小杰的评价,似乎并不在于其救人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而是因为他平时“学习成绩一般,纪律散漫”,所
以对其救人行为的判断也就不能“就事论事”那般简单了。退一步说,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纯粹的英雄又有多少?真正十恶不
赦的坏人又有几个?只要我们从心里真正承认见义勇为的英雄和行为的存在,就不应该过多地纠缠于“就人论事”,从而为“
如何定性”而费过多的心思。小杰只有9岁,此前的“顽皮散漫”实属正常,而舍身救人的行动,我们虽不宜从境界上进行“
成人化拔高”,但无论其行为过程,还是救助结果,都无可争议地体现了小杰淳朴、好义、勇敢、顽强的美德,具备了见义勇
为的基本要素。我们对小杰的名誉评价不应该如此吝啬,小杰的“义魂”不应该长期陷于尴尬之中。□本报特约评论马龙生相
关报道见昨日本报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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