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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有些人可能认为在超市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法院不能定罪判刑。其实,这样的想法
是错误的,如果一年内在超市小偷小摸被抓住3次以上,即使偷的商品价值很小也要按盗窃定罪。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6名妇女结伙在北京超市行窃上诉案,6名妇女分别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
并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等的刑罚。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安徽农民施秀英、李小霞、费民、叶雪、陈昌梅、陈昌凤从2002
年1月至4月间,结伙在北京6家超市内实施盗窃,盗窃物品 有小糊涂仙酒数瓶、食用油6桶、绵白糖6袋、大宝擦脸油6瓶
、太太口服液3盒、巧克力糖6袋、洗发水、女袜、口香糖、咖啡等物。她们一般是利用超市中午人比较少,售货员要休息和
吃饭等时机实施盗窃行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
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上述作案人所盗窃的都是小件商品,并没有
达到北京地区盗窃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的起刑标准,但在一年内连续结伙在公共场所盗窃6次,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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