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对公务员行政违法作规定 不负责任者或撤职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8日10:19 中国新闻网 | ||
|
中新网1月28日电北京市已出台《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并从本月起施行。按 此规定,公务员在行政审批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予办理完毕的,将被处分;公务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 皮,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要被降级或者撤职。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按照北京市的这一规定,今后,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 同时,如公务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争议进行裁决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刁难、粗暴对待行 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将根据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据北京市法制办统计,在2000年,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就共查出行政违法案件2131余起,罚款数额达到7亿 余元,是该市有史以来最高的一年。(袁祖君)
| ||


